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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法制网简讯上海322日电 高远 记者刘建 今天,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对L某、S某制假售假案进行二审公开宣判,依法作出驳回上诉的终审裁定,维持原审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S某有期徒刑4年、罚金人民币20万元,并处驱逐出境;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L某、T某、Q某、H某、X某有期徒刑5年至16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至5万元的刑事判决。

 

 

  S某(英国籍)19845月单独出资在香港注册成立了从事国际贸易的香港CI公司,并全面负责该公司的经营活动。20044月,担任上海某化妆品公司法定代表人的L某结识S某后,决定自行制造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出售给S某。同年6月至11月间,L某、姚斐从外地及钱一平处购入设备和假冒商品的原料、外包装等,并组织H某、X某制造总金额为206万余元的假冒强生、海飞丝、妮维雅、Fa等注册商标的婴儿润肤油、润肤霜、洗发水等商品,将其中金额为143万余元的假冒商品出售给S某,由S某转售。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,依法对被告人L某、S某等6名被告人作出判决。被告人L某、S某等不服,提出上诉。

 

 

  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,原判认定S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,L某、T某、Q某、H某、X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。依法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
 来源:中国法制网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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